关于做好2016年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赣教规划字〔2015〕52号
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
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本科院校、各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
深化高职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人才升学渠道,择优选拔在某些方面具有特长或综合素质优秀、适合高职教育相关专业学习的考生,经研究,决定2016年继续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以下简称“单招”)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申报
1.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及民办本科院校均可申报2016年单招资格。
2.申报院校请于12月18日前将书面申请送交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逾期未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3.省教育厅将于2016年1月中旬前在江西教育网公布2016年具备单招资格院校名单。
二、招生规模及专业
1.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及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单招规模不得超过本校上一年度高职招生计划的30%;其它院校单招规模不得超过本校上一年度高职招生计划的25%。
2.各校单招所用高职计划从本校2016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中扣除;对擅自突破核定规模招生的院校,超出的部分将按
1:1.5(即超过1名扣减招生计划1.5名)从本校2016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中扣减,扣完为止。
3.单招专业须是教学资源优秀、专业特色明显、就业率较高的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单招院校自主安排,并于考生报名前公布。
三、工作要求
1.各单招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成立命题、考务、评卷等专门机构,认真做好报名、考试、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单招工作依法、规范、公平、公正。
2.各单招院校要根据高职单招的特点,加大职业技能测试在单招考试中所占权重,提高招收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
3.从2016年起,各单招院校不得以 “预科生”(或“先上车、后买票”等其它任何形式)名义招收未正式录取的学生。任何形式的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院校下一年度单招资格。
4.各单招院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整个单招过程,切实加强对初审、审查、测评、公示、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真正使单招工作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
5.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另文下发。
联系人:沈栩,传真:0791-86765098。
江西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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