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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计财处开展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辅导服务

发布时间:2020-04-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和江西省税务局赣州市税务局的有关通知精神,学院计财处及时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宣传和教职工个税汇算清缴辅导工作。

今年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又是首次实行“个税APP”申报,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市税务局明确疫情期间实行“非接触”办税服务,并安排我院教职工集中申报时间为4月21日至5月15日。为做好个税汇算清缴的宣传服务工作,计财处及时通过“环院精英”微信群、“环院人”QQ群、“OA办公系统”等渠道宣传“个人自行汇算操作的几点提示”等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政策和“个税APP”个税汇算清缴操作演示视频。同时,计财处将在申报期间,为全院教职工答疑解惑,解决年度申报的业务问题,帮助教职工顺利完成首次个税汇算清缴事宜。

据悉,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按照规定,如果纳税人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是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是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如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是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作者:计财处陈婷  编辑:张雯  审核:肖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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