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部分功能和流程操作方法调整的通知
省财政厅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将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部分功能和操作方法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文件上传,涉及需政府采购的项目,请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在上报政府采购需求时依照文件要求进行,上报政府采购项目时须根据文件要求自行提出合理采购方式的建议,项目招标完成后,须在合同签订的第二个工作日12:00前将合同交到我中心上传到系统内备案。原来有签订的合同还未及时备案的请在2015年10月25日前将合同交到我中心补充备案,如因未及时将合同交到我中心上传至系统备案,导致无法报帐等问题,后果由使用方自行负责。
资产管理中心
2015-9-18
附件: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部分功能和流程操作方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部分功能和流程操作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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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财购〔2015〕23号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就有关江西省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部分功能和流程具体操作方法通知如下: 一、采购计划审批功能由采购管理部门端口调整到采购人端口 调整后的系统操作流程如下: 1.采购人首先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预算,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2.经审核后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采购人在“新增计划批复”中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选择“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与“采购机构”。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需要变更采购方式(变更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的,需要先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附件1)及有关材料。在“新增计划批复”时将申请材料和批复上传到 “采购计划相关附件”中,并按照批复选择采购方式。 二、采购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中介代理机构 1.部门及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及分散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的,“采购机构”项选择“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选择“自行采购”。 2.协议供货项目“组织形式”选择“集中—协议”、“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机构”选择“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3.除协议供货外,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项目目必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机构”项选择“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并在“委托代理”中指定相应的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单位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请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设区市、县(区)由各设区市、县确定。 三、采购信息公告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发布 采购信息公告由采购人审核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直接发布,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再对采购公告进行审核。信息公告编辑时必须选择“发布日期”,编辑与审核时间必须提前发布日期一日以上。 四、取消出售标书时间截止到开标前一天的限制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自行选择出售标书的时间。出售时间第一天必须为工作日。 五、增加合同公示功能 采购人必须在合同签订的第两个工作日16:00前将合同在系统内备案。2015年3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未及时备案的必须在2015年10月31日前补充备案。合同备案时请对涉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国家秘密的进行遮挡处理。合同全本涉密的不实行备案。请各单位认真清理已经备案的合同,如有涉密的内容请在8月14日前与同级监管部门联系处理。 六、自行采购模块将于2015年9月31日前更新,在更新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信息交同级采购管理部门发布。 |
附件1 | ||||||||||
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编号: | ||||||||||
采购单位 |
| 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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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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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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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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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采用 的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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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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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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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 | |||||||
备注:1、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以及竞争性磋商; 2、附表1中有关申请变更方式的证明材料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提供; | ||||||||||
3、符合《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还需要提供附表2、3、4。 |
附表1
申请变更方式的有关证明材料
附表2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附表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附表4
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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